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霞,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和,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光强,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和解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贵孚
审 判 员 陈 涛
审 判 员 王玉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善文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