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丰优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县新区金田农化中心、滑县丰优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4613号
原告: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濮路红旗区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新区金田农化中心,经营场所: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北段路西。经营者:常书军。
被告:滑县丰优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口解放南路543号。
法定代表人:*其栋。
原告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县新区金田农化中心及滑县丰优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新乡市农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