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155号
申请人: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86XE。
法定代表人:胡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二横路泉水山庄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A6W9N。
法定代表人:苏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告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达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0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