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850号
申请人: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86XE。
法定代表人:胡剑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9821XA。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达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供水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