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社区龙尾路**福兴花园****101。
法定代表人:张梓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中节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曲航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剑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广永
审判员  刘阿珍
审判员  王 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