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0850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85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86XE。
法定代表人:胡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建设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9821XA。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原告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华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2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华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