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振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沙河市耀金矿产品经销处、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5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聊东商初字第473号
原告聊城市振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大市场纬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许士元,经理。
被告沙河市耀金矿产品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白错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锋,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聊城市振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沙河市耀金矿产品经销处、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振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振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振兴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康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