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财保40号
申请人: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长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经理。
申请人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