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345号
申请人: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长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经理。
申请人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鲁150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总金额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