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537号
原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阳光盛景园商务楼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尚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岑(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长勇。
原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