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1543号之一
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60元,共计131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