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1543号之二
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科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77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019年8月14日原告主动来本院,表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要求对已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腾达铁路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0777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