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9544号
原告: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中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