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函艺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13564号
原告安徽函艺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函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23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函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23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2元,由申请人安徽函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安宁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