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700号
原告:肥东县八斗金顺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子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TKRDCO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3049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肥东县八斗金顺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安徽国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肥东县八斗金顺建材门市部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县八斗金顺建材门市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县八斗金顺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91元,由原告肥东县八斗金顺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