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卓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3财保16号

申请人:**,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太平。

被申请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琴。

被申请人:***,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杨铖,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铖的银行账户3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其自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方静所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程琦所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将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铖的银行账户3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陶胜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