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卓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23民初553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太平。

被告:安徽卓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琴。

被告:***。

被告:杨铖。

原告**与被告安徽卓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董晓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高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