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89988169C。
法定代表人:杨前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上诉人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9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应按照约定由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在浙江省泰顺县,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