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82民初335号
原告:明光市工友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宫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前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章祖献,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明光酒业集团,地址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该集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工友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章祖献、明光酒业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工友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工友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工友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明光市工友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