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9民初1598号
原告:**多,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
法定代表人:杨前途。
委托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顺县罗阳镇鹤巢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上交洋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顺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诉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捷公司)、第三人泰顺县罗阳镇鹤巢小学(以下简称鹤巢小学)、第三人泰顺罗阳中心城区都市型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百捷公司向**多支付工程款11741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庭审过程中,**多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百捷公司向**多支付工程款114786.7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多挂靠百捷公司分别承包鹤巢小学发包的改扩建土石方工程及功能区管委会发包的泰顺县殡仪馆异地迁建土石方工程,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就上述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建设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鹤巢小学改扩建土石方工程合同价款暂定3649230元,殡仪馆迁建土石方工程合同价款暂定6187327元;**多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2.5%***公司上缴承包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由**多负责,**多***公司提供足额合法的完税证明、成本票据,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多依约完成了上述两个项目。2018年7月17日,殡仪馆迁建土石方工程审定价款为6933860元,功能区管委会已支付了6587167元,但百捷公司支付**多5590221元,余款996946元未付。2018年9月26日,鹤巢小学改扩建土石方工程审定价款为3441161元,鹤巢小学已全额支付工程款,但百捷公司仅支付**多2753378元,余款687783元未付。百捷公司共收到上述两个项目建设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0028328元,支付了**多8343599元,**1684729元。之后,**多要求百捷公司结算工程款,但百捷公司以**多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拒不结算,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多对事实请求金额计算说明如下:两个工程审定价款总额10375021元,百捷公司实收10028328元,扣除**多实收工程款8343599元、管理费259375.5元(总价款的2.5%)及未足额提交发票金额3139969.2元税费按照增值税8%计算即251197.5元为1174156元。
百捷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两份内部承包合同书属实;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多除了***支付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2.5%承包费,还要承担涉案工程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公司提供足额合法的完税证明、成本票据。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约定了涉案工程涉及国家规定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多承担;3、考虑到需要**多承担各种税、费十分繁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各项税、费以及管理费按照12.5%计算,**多未足额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足发票金额部分的8%扣减。双方在各笔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均是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4、双方于2018年9月5日结算,确认尚欠**多工程款207294元。之后,百捷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多107294元,剩余100000元作为**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5、2018年9月5日结算后,百捷公司又陆续收到工程款1057161元,扣除相应的税费132145元及差额发票找补款38008元,剩余887008元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和2019年1月12日支付800000元、87008元。综上,请求驳回**多的诉讼请求。
鹤巢小学未答辩。
功能区管理会答辩称:其已按约支付涉案工程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
本院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5月18日,**多与百捷公司签订两份建设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百捷公司中标的鹤巢小学改扩建土石方工程和殡仪馆迁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多经营,承包方式为风险承包,**多自负盈亏。**多按照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的2.5%***公司上缴承包费,并***公司提供足额合法的完税证明、成本票据,并因涉案工程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多承担等内容。之后,百捷公司每次付款均扣除税费、管理费合计12.5%,结合**多提供的发票,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018年7月17日,殡仪馆迁建土石方工程审定价款为6933860元。2018年9月5日,**多与百捷公司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如下内容:两个工程开票金额为9317860元,百捷公司收到的工程款合计8971167元,应抵扣专票6522502元,已收到专票4190293元,应补差额发票2332209元*8%=186577元,管理费9317860元*12.5%=1164732元,建造师工资63267元,已付7349297元,应退金额207294元。2018年9月26日,鹤巢小学改扩建土石方工程审定价款为3441161元。之后,百捷公司又收到工程款1057161元,百捷公司以应补专票475107元,按照8%计算税费为38008元,代扣税费、管理费等按照12.5%计算为132145元,扣除上述款项后为87008元。百捷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支付**多800000元,于2019年1月12日支付**多87008元。百捷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多107294元,并向**多发微信称尚欠100000元。庭后,百捷公司表示利息除外,最多愿意承担180000元的责任。
本院认为:**多与百捷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对之前的全部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字或**确认百捷公司尚欠**多工程款207294元,该结算对双方均有效力。**多应按照双方结算金额***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再依据合同要求百捷公司再进行结算。双方结算之后,百捷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多107294元,尚欠**多100000元(207294元-107294元)。
2018年9月5日之后,百捷公司又收到工程款1057161元,双方未进行结算,百捷公司不能按照12.5%的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税费。本根据双方的意见,确定**多应补缴专票税费为38008元,管理费为1057161元×2.5%=26429.03元,扣除已支付的887008元,百捷公司尚有未付工程款105715.97元,结合百捷公司最多承担180000元责任的意见,余款25715.97元(105715.97元+100000元-180000元)作为税费予以扣抵,符合实际情况。综上,百捷公司还需支付**多180000元。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多要求百捷公司自起诉之日(2019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多1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67元,减半收取7683.5元,由**多负担6482.5元,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