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民初2371号
原告: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注开发区滨江大道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104国道东侧庄吉大厦1号楼2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前途,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泰公司)诉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22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5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原名为浙江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变更为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被告将萧江道路工程沥青路面工程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付100000元备料款,沥青工程完工,6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按实际施工。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可停止施工,同时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萧江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的施工。2015年5月27日,双方核对实际工程量,确认被告工程款合计为23422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2月8日支付5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3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尚欠工程款5422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
付原告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422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542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温州百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