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1954号
被执行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F6地块(东江西路北侧灰坝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68031800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兴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F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0516939000。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执行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湖南兴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00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应缴纳其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因三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三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朱敏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