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5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中源,男,1979年8月6日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城南小区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志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桃花源A7-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