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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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24执3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湖滨花苑A区5幢301室-2,组织机构代码070663133。
法定代表人:齐志财。
被执行人:***,男,1973年0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14064.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70.5元、执行费7540.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坐落于湖南省通道县双江镇吉祥路(侗胞华府12栋)735/1-6栋1205室预售商品房已被本院查封且在处置中。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国宇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且处置期限无法预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3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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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金建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