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338号
原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36649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425205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徽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於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