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3664952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张
步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