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3011号
原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冒领工程款73914元,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6个月利息4434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至其处结算来安县施官镇贾龙村特色产业蔬菜大棚项目质量保证金并承诺和其无任何经济纠纷。**同时于2019年1月25日领取来安县施官镇中学段风貌改造提升工程款37227元、来安县施官镇枣林组风貌改造提升工程款36687元,其将两笔工程款于2019年1月25日转入**账户。后来由于**和生意合作伙伴经济纠纷追要无果,**在来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其要求赔偿,并于2020年2月21日来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号为(2020)皖1122民初502号,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判决**败诉。事后其通过案件得知这两个项目并非**承接,**也在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承认。现其要求**退还冒领工程款,其有权依法向**追偿所欠款项及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郢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退还冒领工程款,故本案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付春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孙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