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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028执39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抚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1028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