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81民初1078号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8884073N。
法定代表人:江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南延伸段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2228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计747.50元,由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