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1588号
原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13楼13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2893N。
法定代表人:廖政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荣,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27262723K。
法定代表人:孙斌。
原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思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代书记员 蒋书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