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4046号
原告:廖政宗,男,1963年9月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原告:***,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2893N。
法定代表人:廖政宗。
第三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代码91350200705466767W。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董事长。
原告廖政宗、***与被告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廖政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廖政宗、***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进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玲玲
书记员蔡鸿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