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民初2382号

原告: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2959342XF。

法定代表人:廖政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52593H。

法定代表人:李凉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码91350200705466767W。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伟,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0612042893N。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进杰

人民陪审员  黄启璋

人民陪审员  贾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蔡鸿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