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民初2382号
原告: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2959342XF。
法定代表人:廖政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52593H。
法定代表人:李凉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码91350200705466767W。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宗伟,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0612042893N。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进杰
人民陪审员 黄启璋
人民陪审员 贾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蔡鸿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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