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37号之一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球,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城,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凉凉,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13楼1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公司)与被告***、***、李凉凉、***、第三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三维丝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维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23元,减半收取65911.5元,由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伟

审 判 员  郑文雅

审 判 员  彭亚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巫粤峰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