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3号楼A**3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02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55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14元,案件执行费5130元,合计353806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广西田东国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诉讼阶段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