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民二初字第492号
原告广西华南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苗,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北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西华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2元减半收取684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9866元,由原告广西华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广西华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