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26民初820号
原告:***,男,l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平南县南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永发区红洲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北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居住小区凤江苑11号楼130号房。
法定代表人:覃杰。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信息孵化大厦A座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南县南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广西北桂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柳州市商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