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正瑞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贾某与翁牛特旗海拉苏水管局、内蒙古中正瑞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6民初4451号
原告:贾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翁牛特旗海拉苏水管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局长。
被告:内蒙古***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瑞和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贾某诉被告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水管局、***和工程建设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