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思源高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高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3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银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楼。

法定代表人:曾益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

法定代表人:解丽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解丽生,男,汉族,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号。

被执行人:郁晓凤,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990000元,利息507057.25元,违约金27960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8544元、执行费69782元。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号房产(产权证号:××号)及紫荆花商务中心××号地下车库(产权证号:××号)进行评估拍卖。在一、二次拍卖过程中,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3448390元[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号(1728090元)、××号(1489320元)、紫荆花商务中心××号地下车库(分别为115490元、115490元)]。申请执行人以二拍流拍价3448390元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抵偿共计3448390元债务。现经本院依法前往房管、土地、银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 锦

审判员 虞 东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