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3135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8006部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104信箱。
法定代表人:姚伟鹏,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青,男,该部队副参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云,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3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旭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程,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8006部队与被告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任涛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