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异152号
异议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如,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中央大道以东/div>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orphans: 0; widows: 0;">法定地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新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orphans: 0; widows: 0;">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通华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退还已扣划的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川分行开立的住宅专项资金账户中存款8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撤回申请。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李霭杭
审判员 刘 城
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金宇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