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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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89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万元,支付利息239250元,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722.5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92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549723.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549723.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