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6530号
原告:鑫缆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镇XX区大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56。
法定代表人:冯丽莎,总经理。
被告: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3。
法定代表人:彭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7.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冀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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