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2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车享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层(局部)。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力,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彭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上诉人环球车享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应付工程款中扣减逾期竣工违约金181258.1元,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一、二审诉讼费由秦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结合竣工资料发现,秦天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有22套存在逾期竣工,根据合同“若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该逾期充电网点工程总价0.5%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5天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并支付甲方该逾期充电网点工程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181258.1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仅是对工程造价的重新审定,并不当然对秦天公司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免除。因秦天公司逾期竣工违约在先,才导致后续账款的暂缓支付,进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请求支持车享公司的上诉请求。
秦天公司辩称,因车享公司的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完工,根据合同第四条“因甲方未能按时交施工现场给乙方,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的约定,车享公司主张逾期竣工不成立。在审计过程中,逾期完工的因素都已经考虑,审计结论是最终的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约定,车享公司应该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车享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车享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633596.20元;2.车享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11326元(暂算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150天,要求按实际支付日计算);3.车享公司支付违约金47519元(暂算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150天,要求按实际支付日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由车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5日,甲方(发包方)车享与乙方(承包方)秦天公司签订《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建设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在甲方指定的各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工程量和范围为按照甲方要求对各站点进行电动汽车充电桩与灯箱安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电缆沟开挖、线管预埋、电缆敷设、接电、配电箱安装、充电桩与灯箱安装、充电网点装潢等。二、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乙方在有效期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每个网点的施工工期为4天(以甲方通知开工日起算)。三、单个充电桩的安装施工费用(含材料费)为3954.62元(含税),具体施工报价、材料规格、车位线喷漆和施工标准等以附件一《充电桩安装施工报价单及施工说明》为准。双方按照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工程量,采用决算单形式结算。若工程变更追加量在2%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2%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变更费用。乙方的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施工所需要场地、水、电等。甲方指定程某某为甲方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办理工程验收、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审核乙方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提出建议。要求乙方对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甲方要求之处进行整改。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报批手续。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每次开工前3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2份,并向甲方现场交底。指派吕某某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解决各项事宜,并指派乙方工地代表,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时按质交工。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流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并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进度表并提供给甲方。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单。乙方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管理好施工队伍,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施工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及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现场施工场地或水、电、设备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进行质量自检工作,随时接受并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单位、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乙方须无条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项下之义务及所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乙方应认真做好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与甲方无涉。因工程质量(含材料)引起的事故及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甲方有权通知物业或任何第三方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六、每个网点的施工工期为4天(自甲方通知开工日起算)。因甲方未能按时交施工现场给乙方,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影响工期的,工期不能相应顺延。甲方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在2%以内,工期不予顺延,若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2%以外,工期予以顺延。七、每个网点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交该网点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自接到上述齐全的资料后三个工作内审查完毕。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技术指标按照甲方确认的该工程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实施并达到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或最新行业标准和机械产品通用规范。本工程施工应符合甲方的施工标准,应确保充电桩及灯箱等设备安装后可以为甲方正常使用。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或施工标准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进行返工或整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经由乙方实施的所有工程的质保期均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一个工程项目单独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无偿返工维修或解决至甲方正常使用状态。八、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将通过严格施工与服务,使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将按照《充电网点施工考核办法》(附件二)每季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考核。考评分每个季度分值为100分,甲方按工作完成情况确认乙方上季度施工考评的总得分,该得分作为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和/或确认。考核结果对应每季度工程总费用支付比例,考评得分占总分90%(含)以上的支付90%工程总费用,考核分数占总分85%(含)—90%的支付90%工程总费用,考核分数占总分80%(含)-85%的支付80%工程总费用,考核分数占总分75%(含)一80%的支付60%工程总费用,考核分数占总分65%(含)-75%的支付50%工程总费用,考核分数占总分55%(含)一65%的支付40%工程总费用,考核分数占总分55%以下的支付20%工程总费用。双方同意考核采取季度考核的方式,考核日为次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若乙方上一季度的考核分数未到75%的,乙方应在考核日当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季度整改计划,若乙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得分未到75%的,乙方属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施工目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单方面修订或增减《充电网点施工考核办法》。九、工程价款采取季度结算和先用后付的方式。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季度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施工工程明细交由甲方核实无误后,双方根据甲方指定第三方出具的上季度施工审价报告确定的工程总额和甲方的上季度考核结果及对应的支付比例,确定最终的上季度工程总价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该工程总价款的90%给乙方,于上季度项下所有工程质保期结束且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该工程总价款的剩余10%(质保金)。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由甲方核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延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十、若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乙方未经甲方通知私自开工的,或者施工工程经甲方或第三方检验不合格,或者安装后的充电桩、灯箱等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拒付乙方工程款项且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工程款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的所有损失。若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该逾期充电网点工程总价0.5%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5天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并支付甲方该逾期充电网点工程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造成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一、每个充电网点的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工程出现故障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60分钟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至甲方认可。
2018年12月,陕西正宇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2018第ZYX1207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为:环球车辆汽车西安租赁有限公司交流充电桩设备安装施工项目,建设单位环球车享(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该项目报送造价为1178750.77元,审定造价为833569.20元,审减金额345181.57元,审减率29.28%。
2019年1月21日,秦天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833569.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车享公司已付款200000元。
车享公司提供23份《工程交工证书》,用于证明秦天公司存在逾期的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庭后,车享公司提交代理意见一份,认为需要扣减的违约金共计181258.1元。
一审法院认为,秦天公司与车享公司签订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点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秦天公司已经完成施工,秦天公司及监理单位均已经在23份《工程交工证书》上盖章,车享公司在其中18份《工程交工证书》上盖章。车享公司虽辩称秦天公司在施工中存在逾期情形应支付违约金,但在2018年12月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上车享公司又对工程造价款予以确认。故车享公司主张扣减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秦天公司主张的633596.20元,经审定造价为833569.20元,车享公司已付200000元,故秦天公司该部分诉请,对其中633569.20元予以支持。关于秦天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合同未有约定,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秦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车享公司确实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给秦天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应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照每日316.8元(633569.20元*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环球车享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3569.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照每日316.8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24元,由秦天公司承担176元,车享公司承担10548元。本案保全费3982元,由车享公司承担。因秦天公司已预交,故车享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秦天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秦天公司提供了秦天公司员工吕明、吕某某与车享公司员工高某某、程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其中有“托车警示杆到了以后再安装”、“托车警示牌可以随后安装”、“通化门地铁A口又出了点小状况,明天先不进场,等我通知”、“等材料望领导催下”等内容,以期证明秦天公司没有工期违约,未因工期给车享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车享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确定,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车享公司明确其上诉状所称的逾期竣工的网点数量不准确,根据《工程交工证书》记载的施工期限,实际存在逾期竣工的网点包括雁翔广场地面停车场等18个网点,分别逾期1天-5天。秦天公司称,是因车享公司与现场物业沟通不畅、存在纠纷,甲供材未及时到场等原因导致其施工延迟,其与车享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没有书面申请顺延工期,在本案起诉之前车享公司没有要求其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应否扣减秦天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81258.1元;2.车享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关于应否扣减秦天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81258.1元的问题
虽然涉案工程中部分网点的《工程交工证书》显示的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4天,因一是在合同明确约定“车享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参加秦天公司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审核秦天公司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提出建议。要求秦天公司对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车享公司要求之处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并无证据反映车享公司曾对秦天公司的施工进度或者工期不符合合同要求提出异议、建议或要求整改;二是在签署全部网点的《工程交工证书》载明施工工期且秦天公司全部交工后,双方于2018年12月形成《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明确审减345181.57元、审定造价为833569.20元,在合同约定秦天公司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而无证据反映审减的项目及其原因或考量因素的情况下,该审定造价833569.20元视为在综合考虑了施工质量、工期等后确定的双方最终结算数额。因此,车享公司主张扣除工期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车享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涉案网点的《工程交工证书》显示竣工日期在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根据合同“工程的质保期均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一个工程项目单独计算)”的约定,涉案网点工程的一年质保期限应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届满,车享公司应于质保期满后分别付清各网点的工程款,2018年12月已作出审定造价,车享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于秦天公司开具发票之日2019年1月21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存在逾期付款,一审法院统一认定车享公司承担自2019年2月11日起算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724元,由上诉人车享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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