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彭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保,男,汉族,1953年4月6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粉峰,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史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天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23元(秦天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陕西秦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亚凤
审判员  田任华
审判员    魏哲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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