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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县市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2民初8522号 原告:新乡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5596375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辉县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32111。 负责人:***,负责村委工作。 原告新乡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新乡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