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3581号
原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14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章阁村桂月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国雄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