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6号
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北庄村北燕山大街与307国道交叉口路北1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544897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锋,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梅臣,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裕华东路148号裕东国际名邸1-2-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857117。
法定代表人:胡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金,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39326K。
法定代表人:张欲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 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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