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康顺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6号

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北庄村北燕山大街与307国道交叉口路北1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544897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锋,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梅臣,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裕华东路148号裕东国际名邸1-2-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857117。

法定代表人:胡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金,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39326K。

法定代表人:张欲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 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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