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西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44897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赵县城东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706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