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3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西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44897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赵县城东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706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赵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冀013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