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2民初326号
原告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俊锋,男,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城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去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但被告知该人已搬离该处,具体地址不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薛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00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4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雪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高天